水管房产权(水管房产权)
并非只要毗邻而居,漏水问题就应由相邻方承担责任。相邻关系问题本质上为物权问题,所以应先行确认漏水设施的物权归属问题。
漏水原因主要有三类:
一是因开发商建房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应由该房屋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房屋内共有设施设备年久失修导致漏水;
三是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修、改建、不当使用等原因导致漏水,应由相邻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按照各自责任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若证据证明是楼上住户水管爆裂导致唐阿姨家中财物受损,唐阿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因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以及维修产生的费用。扩展资料案例:北京雨季又至,各种房屋漏雨漏水引发的纠纷多起来。虽然楼上漏水楼下遭殃这种事发生在邻里之间,但对于这究竟是邻家之责还是共有设施破损致害,不少人都搞不清楚。
这类事情难办的是,很多时候不刨开家里的墙和地进行检查或鉴定,还真无法判断到底是什么地方漏的。本报记者采访了海淀法院法官,就此类难题予以详细解析。
楼上漏水 楼下受损索赔被判驳
家住北京的孔先生近日把楼上邻居魏先生告上了法庭。“楼上房屋排水管道发生渗漏,下雨时水槽积水下渗,造成了我家房屋受损。”孔先生要求魏先生停止侵权,防止渗漏,赔偿漏水修理费。
但魏先生辩解:“漏水问题早在十年前就已解决。当年孔先生曾就漏水问题起诉,法院进行闭水试验结果为没有漏水情况。”魏先生就此请求法院驳回孔先生的诉求。
在漏水现场可以看到:该户型有一条东西向过道,过道西南侧有一排水管道,不存在其他用水设施。管道由楼宇顶层内置连接各户至地下排水井,用于排放顶层雨水或积水。孔先生房屋排水管三面墙体有阴湿痕迹,排水管中部有修补凸起痕迹。楼上魏先生房屋该过道已被封堵进卧室,原过道改建为储物柜,排水管道仍置于原处,砌有5厘米高围挡,外侧用木板把排水管道封闭其中,管道中下部有修补凸起痕迹,底部锈蚀严重,底部墙体也有阴湿痕迹。
办案法官现场勘验后,向负责该楼的居委会、产权单位的房产科、后勤处了解到,这栋楼建成年代久远,雨水排水管年久失修,多户存在这样的漏水现象,但由于政策和人为客观原因没更换。
后法院又向相关鉴定中心咨询,答复为:公共雨水管道有使用寿命,该房屋建设时间较长,围挡并非渗漏主因,是管道锈蚀严重致雨水外流所致,打磨修补的方式不可能解决问题,应由公共管道的产权或管理单位进行整体更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孔先生的诉求。
共有设施致害 产权或管理方该赔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法官张慧聪说,漏水处位于穿过上下两层房屋内部的排水管道处,所以漏水成因和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就成为这类案件审理的焦点。
漏水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因开发商建房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应由该房屋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房屋内共有设施设备年久失修导致漏水;三是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修、改建、不当使用等原因导致漏水,应由相邻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按照各自责任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应该注意到,并非只要毗邻而居,漏水问题就应由相邻方承担责任。相邻关系问题本质上为物权问题,所以应先行确认漏水设施的物权归属问题。”
张慧聪法官认为,房屋内部共有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一般而言,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由该楼宇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业主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以,这类漏水致害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应为涉诉楼房的产权方或管理方。”
配合查堵漏点 自家刨地损失谁担?
那么,如果不是自己原因导致漏水到邻家,配合查堵漏点而将自家墙、地刨开,相关损失究竟应由谁承担?
住在北京的吴女士就有此遭遇。“物业公司上门,说楼下漏水无法正常居住,向他们报修。但查找漏点无果。他们请求我配合,要将地板掀开,砸开水泥地板,检查管路,但保证解决完漏水问题后立即恢复原状。考虑到他们的难处,我就同意了。他们让我放心,说最多也就几天。”
地板被破坏性拆除,水泥地面被砸开,室内狼藉超出吴女士想象。“我无法正常居住,只能在外租房。物业公司并未按约定立即恢复室内地板,我无数次催促都没奏效,只能继续租房长达9个月!”吴女士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2500元房屋租赁费。但物业公司当庭表示自己负责“园区公共服务”,而吴女士主张自有房屋内的问题,与他们无关。
吴女士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房屋租赁费,得到法院支持。
吴女士的“好心”和“善意”竟给自己惹来麻烦。东升法庭法官黄杨认为,对于“好心积极协助配合查堵漏点”这类善举,应当鼓励和弘扬。“而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尚未完全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规则还有待形成,为避免产生纠纷诉讼,为他人提供便利的同时,应尽可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并及时固定证据,避免日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增加维权成本。”
人民网-楼上漏水楼下受损 公共管道惹祸谁来赔?
售后公房的产权与使用权
转自:房地产法律服务网时间:2004年4月9日15:16
售后公房的产权与使用权
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对产权和使用权的享有常常引起纠纷,为此,上海市房地局对产权与使用权的确认作了具体规定。
除内天井外、楼房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为整幢房屋业主共有,住宅区内的共用设施为住宅区域内的业主共同使用。
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外墙面、走廊墙、墙面粉饰和屋顶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同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无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住宅区域内住户共同使用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废弃物储存设施、照明路灯、绿化地等设施。
单元房屋业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证登记人所有。
自用部位是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井和庭园(含围墙)以及室内墙粉饰等部位。
自用设备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门窗、浴缸、抽水马桶等设备。
业主对自用部位享有所有权,对共用部位享有使用权。
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工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取得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资格购房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不予支持。
售后公房的转让,须经有购买公房资格人的同意,冒用他人名义购得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可以出卖的房屋,出售时该房屋的共有人、同住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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