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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庭房产(男方买房写女方名字房子归谁)

百科 2024年01月19日 20:44 336 admin

归女方,因为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就推定房屋归谁所有,婚前男方的出资购房可以看做为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但只要男方能证明房子是由他出资的话,就可以证明这个房子是由他所有。

男方买房写女方名字房子归谁

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如果当时把房屋赠与给女友时,房产赠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即生效,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如果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那么最后男方以恋爱失败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要回房屋。但是,如果男方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也就是附条件赠与,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

婚前与婚后买房有什么差别

在法律范畴内,买房的先后和婚姻的最大联系即为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法规的第十七条和十八条,双方在婚前所获得的财产均为婚前财产,而婚后所获得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需要双方进行均分的,如果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即使一方出了全资,一方没花一分钱,在离婚时需要对房产进行均分。

因此,如果在婚前就已经购买了房产,那么谁出了钱、房本上写了谁的名字,这个房子就是属于谁的。如果男方在婚前已买好房子,那房子就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假如日后涉及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那这个房子也是完全属于男方的。除非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将此房做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那么此房则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

如果是在夫妻二人结婚后才购买的房产,还是男方出了全资,那么,在进行房产登记办理房产证时,需要夫妻双方持有效证件共同在场,女方则需在现场签字确认房产确属夫妻共用财产,若离婚时,也仅能分到经协议后的比例的房款。若是夫妻二人在婚后共同出资买房,那么在离婚时,双方可以按出资的比例来对房款进行分割。

情侣分手要付分手费吗?

分手向对方索要分手费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情侣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违法,但是也不受法律保护。恋爱分手一方索要分手费,只要不涉及暴力、强迫等非法行为索要的,法律不禁止这种行为。因此,如果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完全是可以置之不理,对方就算起诉到法院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所以,如果你担忧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理解:

1、分手费不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情侣双方并无支付的义务。

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写了分手费协议也是可以不给付分手费的。

现实中存在一些情侣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关于分手费的协议,有些是想通过此方式来套住对方,让对方不敢轻易谈分手,有的情侣还因此会闹上法庭,但实质上情侣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协议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

3、一方索要分手费,另一方也无需找证据证明。

很多在与对方因分手费的问题发生争执时,由于不懂相关法律规定,不知自己是否要找什么证据来证明,其实这个可以很简单解决的,你可以通过上网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或者直接咨询同居关系的专业律师。

不管情侣之间的感情多么牢不可破,在结婚证发下来之前,你们的这种关系是不能像夫妻关系一样受到同等地保护的,你们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也不承担夫妻之间对彼此的义务。对于情侣共同购买的房产权利的归属,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也要依据这一原则,看双方购买房产时的出资份额,按照出资份额享有所有权。

夫妻离婚有孩子财产怎么分配房子

法律主观:

分家析产类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参与诉讼当事人人数较多、追加当事人情况较多因农村私有房屋部分为农村祖宅、祖遗产,在当事人诉至法院时,通常其一家族人员均会参与到诉讼当中。同时,在家庭建造房屋时,全体家庭成员,包括已出嫁女儿均会参与建房,导致参与诉讼当事人较多。如遇到部分参与建造房屋者去世时,其法定继承人亦会参与到诉讼当中。2、分家析产案件矛盾起因类型固定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脚步的加快,拆迁改造越来越受当事人关注。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当出现家庭内部成员对如何分配房屋、如何分配补偿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从而要求分家析产、离婚后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等情形时,当事人均选择诉至法院。归纳来说,法院处理的分家析产纠纷多分为三类,即:子女与父母之间引发的析产纠纷;子女之间引发的析产纠纷;夫妻离婚后一方与另一方家庭的共有财产纠纷。3、举证难分家析产类案件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而诉争房产往往建造于十几甚至几十年前,历经数次扩建、改建、翻建、装修,相应的审批手续不规范,出资建设的具体情况也无相关证据,加上土地使用权证书核发时间较长,且在登记的权利人去世或变更后较长时间未进行变更登记,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查清房屋所有、共有状况和建设出资情况。因农村家庭在建造房屋时通常是自行建造,并无相关证据意识,经常出现购买建造材料的票据丢失(有些甚至没有)或者票据不合乎规范、开庭时施工人员作为证人不到庭等情况发生。在对方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实际建房人难于举证。4、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较多在涉及分割拆迁补偿款的分家析产类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种种原因很难知晓房屋的实际补偿款,而对方当事人往往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的实际补偿款,为此当事人一般申请法院到拆迁办公室调取涉诉房屋的实际补偿价格;同时,因涉及当事人人数较多或者需要对房屋实际建造情况予以调查、对分家协议等真实性予以核实,当事人多申请法院到相关村委会调取相关证据。5、调撤率低且案件多适用普通程序由于当事人双方对房屋的分配或者补偿款的分配分歧较大,意见难以统一,往往很难达成调解或者撤诉。同时要注意的是,因为涉及当事人人数较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因此审理时间较长,多适用普通程序。

法律客观:

分家析产案件属于传统民事案件,从案由上看,既不属于新类型案件,也不属于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但由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法制不断完善,国家对私有财产的重视,有关机关规范了对私有财产的管理,但此种管理又不完善,所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在我县辖区内最突出的是农村房屋产权共有人的确定问题。在以前各地对房屋无相关权属证件的情况下,在房屋共有人的确定上通行的做法是:土改前建盖的房屋以土改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为准,土改后建盖的房屋以参加申请审批土地的人员及参加投资资金及实际参与劳力投资的人数确定共有人。我县辖区农村房屋的产权证明在1997年之前有过类似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与过1952年土改的老房屋,此类房屋已颁发过土地房产证且该证载明了具体的房屋共有人。另一种情况是土改之后,特别是70、80年代向当时的生产队、大队(或村公所)申请土地建盖房屋,此类房屋仅有当时申请土地使用权的一份“通海县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有的家庭遗失此审批表后,就丧失了可证明房屋权属的原始证明或证件,从而导致房屋权属的原共有人处于不明之中。1997年我县进行地籍调查时,由各家各户将有关房屋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产证或“通海县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提交颁证机关并填写“通海县土地登记审批表”后,各家各户以户主的名义进行登记。而根据“通海县土地登记审批表”所记载的内容,除明确记载地上物权属本户外,就当时的共同申报人也是笼统、模糊的,未具体明确到谁,仅单纯记载了申报当时的家庭人口数为“几人”。上述申报程序经有关机关按法定程序公示、审批后,对无人提出异议的申报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此证以申报的户主为土地使用者,记载了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四至面积、房屋的具体间数、位置等房屋基本情况,但此证仍无共有人的记载,而房屋共有人是法院审理农村房屋分家析产案件的首要前提,在无相关明确具体的证件记载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房屋共有人呢?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县1997年进行了全面的农村地籍调查,并对无争议的房产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然不是房屋产权证,但鉴于农村现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实际情况,且此证具体记载了房屋的具体情况,应以该土地使用证作为认定房屋权属的依据,并将申报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所报家庭人口数视为对产权共有人的一种新的确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宅基地审批表上的申请人数和后来实际参加投资资金及实际参与劳力投资的人数确定共有人范围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1、家庭共同财产的概念及性质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有财产关系。其法律特征主要是:1、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依成员约定而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并非因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必然发生,即共居并不必然产生家庭财产共有。产生家庭共同财产,必须还要经过家庭成员的协商选择,进行约定。2、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家庭全体成员,也可以是家庭部分成员。构成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一是对家庭财产要有贡献,即将所得财产交给家庭共有,二是有愿意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权利主体的主观意愿。3、家庭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家庭成员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如共同创造的成果,共同继承的遗产,共同接受的赠与等;其次是家庭成员个人所得而按协议纳入共有的财产。4、家庭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到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不得分割。2、我县辖区内房屋性质即权属的演变我县辖区内农村房屋的形成,首先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即基于当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向基层组织申请审批所得,所以系参与申请审批的人共同所得,参与审批人均对所批得的土地拥有使用权。然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建盖房屋及装修房屋(具体就是装栅房屋内部),当然当时已成年的家庭成员出资、出力相对较多。从出资、出力的角度看,参与出资、出力的人应为共有人。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也是按照以上原则确定房屋共有人,即第二种意见。参加过土改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由此规定可见,参加过土改的房屋的共有人应为当时参加土改的家庭成员。以上第一种情况的农村房屋在当时无有效证件的历史背景下,以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的申请人和后来实际参加投集资金及实际参与劳力投资的人来确定共有人,是符合民事法律的立法旨意的,也符合情理,也能稳定农村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团结。第二种情况的房屋即参加土改的房屋以土改颁发的土地房产证来确定共有人,既有法律规定,也符合客观情况。但任何财产的权属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民事法律行为或其它原因,都可能引起权属变化。上面我们已经说过,原为个人财产的可约定为共同财产。1997年普及地籍调查,因作为确定房屋共有人范围的家庭成员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建盖房屋的过程中,家庭成员中年长的去世,年小的长大娶妻生子或出嫁他乡,家庭成员因此而不断变化,各家各户根据1997年尚健在的共同生活的人员申报了权利,经报相关机关逐级审查,有关机关并依法进行了公示,对无人提出异议的申报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过土改的房屋,其原所有人多数已去世,现实际管理使用房屋的人并非所有人,而系原所有人的后代,此次地籍调查也将土改房屋纳入了调查,并对无争议的申报也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收回了土改时所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各家各户自己确定权利人的申报行为应视为是一种新的约定,是一种民事行为,并此种行为经相关机关依程序进行了审查,并颁发了相关证件予以登记确认。也视为房屋性质及权属发生了变化、转移。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证据效力我县辖区内行政部门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证明效力应如何确定?此土地使用证系经权利人申报后,有关机关按程序进行公示,并告知权利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提出,若不提出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对无人提出异议的登记申请报组、村、乡(镇)、县进行审批,审批后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有争议的登记申请,未颁发土地使用证。参加过土改的房屋,也收回了原土地房产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此证的共同申报人应视为是对财产共有人的约定,也是房屋性质即权属发生演变。此证系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颁发的,现无其它合法有效的证据将此证推翻。若有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权利,对此证有异议,也不是在此分家析产民事审判中处理,而是要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进行解决。且此证中也注明了家庭人口数和地上物权属系本户。特别是在此证的四至一栏上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四至、面积及房屋具体间数和系楼上或楼下的位置。由此可见,此证不仅仅确定了土地的使用权问题,还确定了地上物即房屋的具体归属问题。在我辖区农村房屋现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的情况下,只能以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土地使用权问题,及房屋权属的归属问题。虽然此土地使用证仅落有户主的姓名,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应确定共有人为当时参与申报的家庭人员。综合以上情况,虽然土地使用证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证,但鉴于我县农村尚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实际情况,而此土地使用证是国家机关按房产登记公示的程序颁发,且“土地登记审批表”中明确记载地上物权属系本户,本户也就是包括当时参与申报的家庭成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时也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具体情况,此证的颁发应是房屋权属发生了演变。虽然最先参与申请审批土地及参与实际出资出力的人员中,有的未参与申报,此只能视为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若存有异议,也不是在分家析产案中解决,而是要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解决。从另一方面看,我县经过地籍调查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结束了农村房屋产权一直处于混乱,难以确定所有人、共有人的历史。在我县农村尚无或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根据房地一体的物权原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具有农村房屋权属的公示公信效力,无论房屋的实际控制人如何变更,如果未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人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则房屋的产权人仍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人”而非房屋的实际控制使用人。因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颁发是对农村房屋产权的一种确定(包括部份土改得的房屋),在没有其它证据推翻此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应以此土地使用证作为定案的依据。

夫妻离婚有孩子财产怎么分配房子

 夫妻离婚有孩子财产怎么分配房子,一般我们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是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果无法进行协商只能按法院判决,以下分析夫妻离婚有孩子财产怎么分配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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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

 1、夫妻在离婚时候必须要考虑财产问题的,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如果两人能通过协商解决是最好不过的。通过协议解决的话,也要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财产分割的实际情况,双方签字之后才生效。

 2、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那么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特别是两人都没有过错,只不过是感情不和,那么平均分配也是最公平最合理的。

 3、正常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女方,也会倾向于受害方或者抚养孩子一方。

 4、如果其中一方婚内出轨,或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话,那么在离婚时候法院也会偏向于受害方,然后受害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比如赔偿精神损失费,也可以要求多分得一些财产。

 所以大家咨询的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还要分实际情况来看,不同情况分得的财产金额也是不一样的。

  二、有小孩离婚房子如何分配

 1、需要看一下这个房子是在结婚之前买的还是结婚之后买的,如果是在结婚之前买的,而且使用全款支付的话,那这就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另外一方在离婚时候没有权利要求分配这个房子。

 2、如果这个房子是结婚之后买的,就算是这个房子上面只写了其中一人名字,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可以要求平均分配。

 3、有了孩子之后也要考虑孩子的,如果两人离婚,那么要看一下由谁来抚养孩子,如果由妈妈抚养孩子,那正常情况下房子应该归妈妈所有。

 4、如果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孩子是没有权分这套房子的,因为孩子只有居住的权利,没有决定权。如果这套房子是夫妻两人共同还贷购买的,就算其中一方分得房子,那也要给另外一方相应补偿费用。

 夫妻离婚有孩子财产怎么分配房子2

  一、离婚后没房子怎么分户

 离婚后如果没有房子,一般是不允许分户的,当然如果一方有投靠的地方,比如父母或者其他亲戚愿意接受户口,可以选择分户。凭本人的身份证,还有离婚证,包括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到你所在城市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分户。需要提交所有的资料经过审核之后,大概在7个工作日之内,就能够办理新的户口本,分户成功。

  二、离婚后户口怎么迁出

 1、离婚之后,如果两个人的户口本来在一个本上,后期想要迁出,需要带上原来的户口本,还有你本人的身份证,到当地的派出所先开具准迁证。

 2、接下来还要到你要迁出的派出所找到户籍科,提交准迁证,工作人员会把户口从这个地区的档案中注销。给你开具一份户口迁移证,带着这个证件再到你所要迁入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落户的手续,也可以将户口迁移到你所工作的地方。

  三、女人离婚后户口该怎么处理

 1、如果双方选择离婚,对于女人来说可能会有一定的伤害,这里不仅是精神方面的可能,还涉及到了经济补偿的.问题。两人离婚之后,如果再选择再婚,可以将户口迁往到再婚一方的户口所在地。

 2、如果自己有房产,是最好的,可以直接将自己的户口迁到你所购买的房产的名下,而且迁户口需要得到原户口所在地的同意,拿到一个迁入的证明材料,才能够办理迁入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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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果是正常离婚怎么分割财产

  (1)、协议分割

 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双方自愿,而且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是子女、父母或者是其他的财产。

  (2)、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二、协议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一)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本人结婚证

 4、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

 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诉讼离婚手续

  (一)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女方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4、结婚证

  (二)受理

 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三)审理

 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四)判决

 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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